发布时间:2025-04-15 21:10:21 | 招生网
招生网(https://www.zhaosheng.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局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第三章 转学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对正常要求转出的学生,按普九有关要求,程序为: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提供转学联系表签意见后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家长持转学联系表到教育局教育科审批→家长与接收学校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家长持转学联系表到原学校开据转学证明(学校留一份转学联系表存档)→到教育局教育科提取学生学籍档案(教育局留一份转学联系表和转学证中联存档)。
第十五条:凡外地转入我区的学生要持有下列有效证件:
1、户口本。
2、转学证明。
3、转学联系表(转入、转出学校及主管部门都要签字盖章)。
4、原地《学籍表》(照片处盖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公章、学籍管理专用章,录取学校章,表内栏目填写齐全,涂改无效)。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凡初三年级转入我区的学生应有原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开据的该生应届生证明信并加盖该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和学籍管理员章。
第十六条:对要求转入的学生,接收学校首先审查转入学生档案是否齐全,证件是否合格有效,确认无误后报教育科审批。学校接到入册通知单后才能接收学生入学。
第十七条:学生受处分、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各学段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准转学。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条:任何学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没有学籍证明和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